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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主办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房产管理地方性文件、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文件;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租赁、出售、交易等环节审批和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新建、收购、改造和长期租赁的监管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管理工作;承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各单位公有房屋出售、职工住房补贴和租金改革方案及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房改遗留问题。
      (三)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各类房产交易行为;指导房产评估、经纪、中介咨询等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报批以及开发项目审定、资本金监管、竣工综合验收、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住宅性能的管理与住宅产业化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确认和监管;负责调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
      (六)负责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物业维修资金;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和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八)负责城市直管公房的修缮、改造、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负责城市直管公房租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查处全市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和调处全市房产管理的信访、投诉。
      (十一)负责房产业的科学研究;负责全市房产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