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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职能

    1、领导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负责制定省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对机关党建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等创先争优活动,搞好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和调研;对所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驻榕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2、抓好省直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负责省直机关政府系统副处级以下、党委系统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提出计划,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3、抓好省直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审批省直机关党组织的机构及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审批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审批直属总支、支部发展的党员;负责对省直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4、抓好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组织、管理、检查督促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协调省直机关省市共建文明省会城市活动。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指导各单位做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准备、会中监督、会后整改等工作;做好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6、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了解党员、群众对省直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省委反映省直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7、指导省直机关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8、领导中共福建省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工作,领导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福建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省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9、领导和指导省直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

    10、对全省各地、市、县机关党工委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1、承办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