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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公安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有关 公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危害安全的重大刑事、经济犯罪等方面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重大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本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按国家规定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按国家规定统一领导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

        (十六)组织指导并监督落实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十八)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九)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县公安工作,负责本省公安工作对外交往。


    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