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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安厅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察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重大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五)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侦查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法制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口岸边防检查以及边防治安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消防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省视察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工作。

      (十四)规划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并提供服务。

      (十五)统一领导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工作。

      (十六)制定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全省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联系省内铁路、民航部门的公安工作,指导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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