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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公安厅.龙警网

    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纪检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二)政治部
    既是省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机构。
    (三)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
    负责全省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公安政治工作任务分解、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公安队伍立功创模和选拔树立公安队伍重大先进典型工作;负责政治部综合工作。
    (四)人事训练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协管干部、警衔评授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教育训练规划;指导全省公安警院校建设,管理厅属人民警察训练部门。
    (五)宣传处
    负责制定全省公安宣传工作方针和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文化建设工作。
    (六)警务保障部
    负责公安机关的警务保障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规划,分配调拨警用装备物资;参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经费收支、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装备物资的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七)科技信息化处
    负责制定、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发展和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公安科技立项和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公安通信网络安全运行;负责重大任务和紧急情况的通信勤务保障。
    (八)信访处
    负责研究、分析全省公安信访情况。承担受理、转交、协调、办理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指挥中心
    负责接报、掌握、处理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要情信息,编辑信息刊物;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察;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十二)警务督察总队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民警控告、申诉和检举,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指导、协调全省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十四)治安管理总队
    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巡(特)警部门和派出所工作业务指导;负责事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负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十五)刑事技术总队
    负责拟订全省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落实业务培训;负责全省重特大案(事)件现场勘验及技术支援,疑难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和复核;负责全省刑事技术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六)刑事侦查总队
    负责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的动态,收集、研究刑事犯罪信息,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承办法律规定及上级交办的重大及疑难案件。
    (十七)国际合作总队
    负责与周边国家内政警察等部门的国际执法合作与联络;承办国际执法合作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跨国犯罪案件和归口管理境外追逃工作;履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驻黑龙江联络处的职责。
    (十八)出入境管理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审批、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
    (十九)监所管理总队
    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所属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容教育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指导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
    (二十)法制总队
    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法制工作,起草和审核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厅直属公安局的工作职责。
    (二十一)禁毒总队
    负责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毒品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管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二十二)经济保卫总队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犯罪案件;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分析全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刑事犯罪动态,研究制定打击对策及措施;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以及跨区域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等工作。
    (二十三)交通警察总队
    研究拟定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政策;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公路治安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指导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二十四)人民警察训练中心
    承担全省初任民警岗前培训、民警警衔和领导职务晋升培训、公安专项业务、专项警务技能训练等任务;受省公安厅委托,承担公安理论研究和公安业务、技术课题的调研,为解决实战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理论指导;负责对参训民警进行综合素质考核;承办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强制管治所
    对全省危害社会治安、触犯刑律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强制治疗管理;承担全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承担全省因刑事侦查需要而进行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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